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其他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銷售珍貴樹木或者其他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壹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放流、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壹十九條拾得遺失物、埋藏物或者隱藏物,參照適用於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