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傷認定為工傷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壹條的規定,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致殘,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3.工傷職工在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等級鑒定。體內有鋼釘、鋼板等內固定裝置的,取出後才能做勞動能力鑒定(除非醫生書面證明體內鋼釘、鋼板等內固定裝置不需要取出,留在體內)。
4.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2)符合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相關規定的有效診斷證明、檢查報告復印件或副本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5.因各地具體操作可能存在差異,建議在辦理前撥打12333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