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國家的外交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代表國家和政府處理外交事務,承辦黨和國家領導人與外國領導人的外交交往。2.按照外交總體布局,與有關單位協調討論外交等壹系列重大問題,向黨中央、國務院匯報情況,提出建議。3.調查研究國際形勢和國際關系中的戰略性問題,研究分析政治、經濟、文化、安全等領域外交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為黨中央、國務院制定外交戰略和方針政策建言獻策。4.發布外交活動的重要信息,組織公開和非公開的外交活動。5.處理和協調涉及國家安全問題的涉外事務。6.負責國家重要外事活動、外交文件和公文翻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六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廳、局、委員會等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局、廳和其他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國務院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在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