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二條原則上為具有派遣國國籍的人。如果任命中國或第三國人員擔任使館外交官,必須征得中國主管部門的同意。中國主管機關可隨時撤銷此項同意。
外交特權與豁免的相關規定是,使館外交人員原則上應具有派遣國國籍。如果任命中國或第三國人員擔任使館外交官,必須征得中國主管部門的同意。中國主管機關可隨時撤銷此項同意。使館館舍不可侵犯。中國國家工作人員進入使館館舍,須經使館館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中國有關當局應采取適當措施保護使館館舍不受侵犯或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