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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物種入侵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引進、放流、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的立案標準是:

行為人非法引進、釋放或丟棄外來入侵物種,對生態系統平衡構成實質性威脅,情節嚴重的。根據規定,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

外來入侵物種是指已經傳入並定殖,給生態系統、棲息地和物種帶來威脅或危害,影響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農、林、牧、漁業可持續發展和生物多樣性的外來物種。

外來物種壹般通過以下途徑進入:

1,自然進。動物、昆蟲、植物種子或微生物通過風媒、水流自然遷移或由鳥類、動物和昆蟲攜帶。

2.有意介紹。引種用於觀賞、藥用、飼料、生物防治、綠化、水土保持等目的。由於缺乏了解等原因,引種後成為有害物種,如福壽螺、水葫蘆等。

3.無意介紹。隨著進出口貿易運輸或入境旅客的無意傳入,如隨進口設備木質包裝帶入的松材線蟲。入境遊客攜帶的水果、肉類也可能成為外來物種入侵的途徑。

綜上所述,公眾要防範外來入侵物種,不要攜帶、寄遞違禁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入境。不要隨意從網上購買國外的寵物、花草及其制品。外來物種應該被隨意丟棄。不要隨意放生,避免好心辦壞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44條之壹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放流、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的罪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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