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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玩打火機不小心著火了,燒死了17人。應該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網絡新聞:2015年2月5日,13: 51,廣東省惠東縣平山街道辦事處惠東大道義烏小商品城四樓倉庫發生火災。惠東警方迅速出警,調集1000余名警力會同消防等部門開展救援工作,並立即開展火災原因調查。經過連夜調查,發現火災是由壹個男孩在商場玩火引起的。2月5日13: 47,男孩在商場四樓4040店門前玩打火機,導致貨物燃燒蔓延。惠東警方於2月6日6時25分將男童羅某(男,9歲,四川人)帶回坪山某小區。火災* * *造成17人死亡。5名消防官兵在救人滅火過程中受傷,其中1重傷(呼吸道嚴重燒傷,暫時無生命危險),4人輕傷。

《民法通則》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壹百三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的,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以自己的財產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補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根據刑法規定,14周歲以下的人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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