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期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壹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上訴時必須遵守的法定期限。
上訴期限是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期限。刑事訴訟的上訴期:不服判決的上訴期為10天;不服裁決的上訴期為5天;民事、行政訴訟上訴時限:不服判決上訴時限為15天;針對該裁決的上訴期為10天。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當事人對壹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30日。如果他可以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此外,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上訴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準許。上訴期限從當事人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第二天起計算。逾期不上訴的,壹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64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