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根據性質不能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滿足時無效。
第159條
在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中,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當阻止附條件成就的,視為附條件成就;不適當地促成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失敗。
第160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有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有終止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終止期間屆滿無效。
第668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