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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法律主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間從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天起計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間從他們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第二審刑事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理由和範圍的限制。刑事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民事案件,二審法院對當事人上述請求的相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未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壹審判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侵害了公眾或者他人的利益。自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自訴人,有權對人民法院的壹審判決提出上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訴案件分三種,即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種自訴案件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偵查,即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立案偵查,或者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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