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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財產和非法收入

法律主觀性:

是的,只要有非法收入,它就存在,就必須沒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發現是違法所得或者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涉案財物的,應當判決返還被害人或者沒收上繳國庫,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判決將涉案財物返還被害人的,應當通知被害人認領;無人認領的,應當予以公告;公告三個月無人認領的,上繳國庫;上繳國庫後,有人認領的,經查證屬實的,申請退回;原件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返還價款。侵犯國有財產案件,受害單位已經終止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損失已經核銷的,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應當上繳國庫。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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