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
2、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3.國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所有人。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條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但只有壹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