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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達成賠償協議的後果是什麽?

法律解析:拆遷補償協議不能達成的,政府單方作出補償決定後,被拆遷人必須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向上級政府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拆遷人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再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後人民法院仍支持政府補償決定的,政府仍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報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正,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與補償協議有關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有賠償金額和存入專用賬戶的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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