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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的規定

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如下:

有些無形資產是從合同權利或其他合法權利取得的,其使用壽命不應超過合同權利或其他合法權利的期限。但是,企業預計使用資產的期限短於合同權利或者其他法定權利規定的期限的,應當按照企業預計使用的期限確定其使用壽命。例如,企業取得壹項專利技術,法律保護期為20年,預計該專利生產的產品將在未來15年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關於專利技術,第三方承諾企業在五年內以收購日允許價值的60%購買專利權,而從目前企業管理層的持股計劃來看,準備在五年內出售給第三方。因此,專利權的實際使用年限為5年。

法律依據: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財稅[2016]12號),單位在取得或形成無形資產時,應當合理確定其使用壽命。無法預見無形資產為單位提供服務的潛力或帶來經濟利益的期限的,視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

對於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本單位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

(壹)法律規定有效期限的,以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作為攤銷期限;

(二)法律沒有規定有效期限的,攤銷期限以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中的受益期限為準;

(3)法律未規定有效期限、單位相關合同或申請表未規定受益期限的,無形資產的使用期限應當根據其給政府會計主體帶來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實際情況進行估計;

(4)非大量購買且單價低於65,438+0,000元的無形資產,可在購買當期壹次轉銷。

因此,公司應根據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公司申請書中的受益期限以及給公司帶來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實際情況,確定自行開發的應用軟件的攤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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