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行政裁定的上訴,應先寫標題,開頭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詳細情況,並在正文中寫明上訴理由、上訴請求、不服壹審裁定的事實和理由。上訴狀的結尾是高級人民法院的名稱、上訴人的簽名和上訴時間。寫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括號內註明是原審原告還是原審被告,並註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職務、住址。如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註明其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郵政編碼等。如果是作為被上訴人的行政機關,應註明其姓名、法定代表人、地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逾期不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