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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合同日期是否違法?

法律解析:反簽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建立事實勞動關系壹段時間後,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回簽不違法,但是有壹定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過程,是雙方自願協商、達成諒解的過程。無論是從用工之初訂立的合同,還是事實勞動關系成立後簽訂的合同(即會簽合同),只要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都應受到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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