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登記;逾期未登記的,處以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不等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未經批準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隱瞞相關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的,增加30%罰款;對超出經營範圍的違法行為再次實施處罰的,罰款增加20%;
未按照規定辦理相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3萬元罰款。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60條第4款規定:
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54.38+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