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x0d\第十壹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x0d\(壹)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x0d\ (2)受自然地理環境的限制;\x0d\ (3)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合公開招標的;\x0d\ (4)與項目價值相比,擬公開招標的成本不值得;\x0d\ (5)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x0d\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需要審批的建設項目,經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x0d\(壹)因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不宜招標的;\x0d\ (2)要利用農民工使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x0d\ (3)主要施工技術采用特定專利或專有技術;\x0d\ (4)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x0d\ (5)原中標人仍具有在建工程附加次要附屬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的承包能力;\x0d\(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x0d\依法不需要審批但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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