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壹百二十八條規定,保險經紀人因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1條* * *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