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民事法律制度中,個人合夥既不同於自然人,也不同於法人,有其獨特的特征。
法官在判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否為合夥關系時,應從合夥關系的特殊性入手,即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合夥協議,是否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成員,是否具有相同的投資、管理和勞動利益。具體來說,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
(1)當事人之間是否有書面合夥協議,書面合夥協議是當事人之間合夥關系的直接證據。當事人以書面協議約定立即投入多少資金,合夥企業從事什麽業務,但壹方負責日常經營的,由負責經營的壹方返還另壹方的投資,合夥期滿後支付利息。很明顯,這種書面協議只有合夥的名義,本質上是借貸關系。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否對該合夥組織進行了登記。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反映合夥組織的主體、合夥人、出資額等。,應當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夥協議,因為工商登記能夠反映合夥成立時的初始情況和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