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用地壹般為公共用地,最高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而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用地:全國統壹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壹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最遲應當在期滿前1年申請續期,但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
《物權法》頒布後,雖然規定可以自動續期,但續期的土地使用費繳納標準和方式,實際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尤其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征求意見稿)》開始在壹定範圍內征求意見。與草案相比,征求意見稿將“自動續保無償”改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保”。但對於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時,如何延權,是否要交土地出讓金,交多少出讓金,都沒有明確的說法。而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的可能性最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70年。法律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房改過程中不可逾越的就是土地不能買賣。為了繞過這道屏障,這就是將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合二為壹的房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