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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的形式是什麽?

行政責任有兩種形式,即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具體形式:

(1)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二)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

(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擴展數據: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相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九條因房地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壹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壹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管轄權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行政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第壹審行政案件移送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下級人民法院認為自己管轄的第壹審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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