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是什麽?
1.駕駛證叫機動車駕駛證,也叫“駕照”。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駕駛員需要辦理執照。
2.駕駛機動車需要壹定的駕駛技能。沒有這個技能,隨意駕駛機動車,可能會發生交通事故,無證不能上路行駛。但對於已經具備安全駕駛技能的人來說,他們駕駛車輛上路,這個允許的憑證就是“駕駛證”。這說明駕照是壹種“準駕車型證”。
3.駕駛車輛的許可是通過頒發駕駛執照來實現的。這說明考駕照是壹種有壹定格式的行為,必須由專門的機構頒發。在國際上,駕照被定義為“由主管當局頒發的允許駕駛車輛以便駕駛汽車的證書”。(摘自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關於建議汽車駕駛員的方式的最低統壹規則,供批準)
4.我國對駕駛證的定義是:機動車駕駛證是指依法允許學習駕駛機動車的人。在學習和掌握交通法規知識和駕駛技能後,經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發給駕駛某壹類型機動車的合法證件。
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因服兵役、出國等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駕駛證換發、審驗和身體條件證明的,可以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申請。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和延期理由證明。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機動車駕駛人在延長期內不得駕駛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