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鄉政府申訴。根據民政部、公安部《關於規範村民委員會印章制作、使用和管理的意見》,對村民委員會公章移交問題作出明確要求,其中規定:“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村民委員會換屆後的公章移交工作進行監督。換屆選舉結束後,上屆村民委員會應當在10日內將印章移交給本屆村民委員會。拒不交出村民委員會印章的,由發證機關收回,並追究責任。”根據通告精神,村委會主任落選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將公章移交給新壹屆村委會是錯誤的、違法的。如果出現這種情況,鄉鎮人民政府作為發放村委會印章的機關,首先應該對當事人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講清其利益所在,使其認識到這種行為的錯誤和危害,督促其主動將公章交給新壹屆村委會;當事人仍拒不交出公章的,鄉鎮人民政府可宣布原公章作廢,幫助刻制新公章,由村委會按照村民自治條例、村規民約對當事人進行處理。未及時移交公章,給村民或者村集體造成重大損失的,村委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申請當地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當事人應當賠償相應損失。如果解決不了,也可以起訴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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