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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是

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客體,即勞動力。

1.勞動行為。也就是說,勞動者為了完成用人單位安排的勞動任務而耗費勞動力的活動,是勞動法律關系的基本客體。作為耗費和使用過的勞動力的外在形式,它在勞動法律關系存在期間持續存在於勞動過程中,在勞動法律關系雙方的利益關系中主要承擔或體現著用人單位的利益。

2.勞動待遇和工作條件。即勞動者因勞動的支出而有權獲得;用人單位因使用勞動力而有義務提供的各種待遇和條件,是勞動法律關系的輔助對象。其中,勞動待遇是對勞動者勞動支出的物質補償,勞動條件是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保障安全健康所必需的物質技術條件。它們從屬於並服從於勞動行為,主要承擔或體現勞動者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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