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要求,壹切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確需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後破法,有序進行。
第壹,法制是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的,搞法治是可靠的。在整個改革過程中,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方法,發揮法治對改革的推動和引領作用,確保改革在法治軌道上推進。
二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我國國家和社會生活各方面普遍實現了有法可依。現在我們有242部有效的法律,大部分是改革開放以後制定的。它們是改革的重要成果,我們應該在法制建設中珍惜這些成果。當前,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首要的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保證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第三,處理好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的關系,把深化改革和完善立法有機結合起來。先立法,後行動,要在改革過程中處理好,做好法律的立、改、廢工作。讓我解釋壹下。我們講立法,包括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廢除法律、解釋法律。我們談論法律的建立、改革和廢除。我給妳舉個例子。立法就是制定法律。如果要開征環境保護稅,就要制定環境保護稅法。這是立法。比如修改法律,即“立、改、廢”中的“改”字,取消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就要修改公司法。廢除勞動教養制度,就是廢除關於勞動教養的法律規定。再如,調整中國-上海自貿區相關法律法規的行政審批,需要取得法律授權,有序推進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