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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壹些關於“姓名權”的法律規定,越完整越好。

1,公民的人身權,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凡涉及上述範圍的,都屬於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害損害。人身權可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因此...我國憲法把“公民的人身權利神聖不可侵犯”放在序言中,體現了對公民姓名權的保護。

2.《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挪用或者冒用自己的姓名。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4、《戶口登記管理組織》第七條:公民有變更姓名的自由。18周歲以下公民變更姓名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口頭申請;我將在18上提交壹份更改姓名的書面申請。姓名變更後,身份證上的姓名也要相應變更,但市民卡的號碼不變。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5.《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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