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沒有統壹完整的實體行政法典。這是因為行政法涉及的社會領域非常廣泛,內容繁多,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此,很難制定壹個全面完整的統壹法典。行政法散見於相當數量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不同層級的規範性文件中。凡是涉及行政權力的規範性文件,都有行政規範。中外重要的綜合性行政法主要有: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訴訟法、行政法。
(2)行政法涉及領域廣泛,內容豐富:由於現代行政權力的迅速擴張,其活動不僅限於外交,如國防、公安、稅務等領域,而是擴展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決定了各個領域的社會關系都需要行政法來調整,現代行政法適用的範圍更廣,內容更豐富。
(3)行政法是高度可變的。
由於社會生活和行政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復雜多變,作為行政關系調節器的行政法律規範也具有很強的可變性,需要經常廢止、變更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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