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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婚姻法中的“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是指哪幾種疾病?

在醫療實踐中,不宜結婚的疾病主要指以下六種疾病:

1.STD。例如梅毒、淋病、下疳、尖銳濕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皰疹,傳染性軟疣,性病淋巴肉芽腫,腹溝肉芽腫,陰道滴劑。

未經治療的性傳播疾病,如蠕蟲病和艾滋病。患性病的人不僅自己痛苦,還會傳染給他人。

而另壹些,則危害極大,所以禁止結婚。

2.嚴重精神疾病(俗稱癲癇),主要是精神分裂癥和躁狂抑郁癥。

I型精神病和其他類型的嚴重精神病。患有這種疾病的人會受到法律制裁

被認為行為受限或無行為能力的人,婚後不能正常履行。

夫妻之間的義務,是不可能對子女承擔責任的,而且是高度可遺傳的,至多

50%到60%,所以禁止結婚。

3.重度精神發育遲滯(俗稱傻逼、白癡),有這種病的人,不能分

明辨是非,有時連自己的親人都無法辨認,更別說承擔家庭責任了,還

履行夫妻義務是不可能的。而且遺傳性也很強,為了國民人口素質著想,應該禁止。

停止結婚

4 .患有未治愈的其他類型的傳染性和遺傳性疾病也應禁止。

婚姻。

麻痹的,這類病人不能結婚的原因眾所周知,都是自己行動。

不便,什麽夫妻義務都可以履行。

6.麻風病,這是以前婚姻法第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禁止結婚的。

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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