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
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概述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主要規定了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責任。第5項特別強調健康管理體系對員工的重要性。
二、員工健康管理制度
根據第二十五條第五項,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這意味著食品生產經營者有責任確保其員工符合健康要求,以確保食品安全和衛生。
三、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限制
第二十五條第五項還規定,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進口食品的工作。這是為了防止疾病通過食物傳播,保護消費者的健康。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可能面臨法律責任。這可能包括罰款、責令改正和吊銷執照等處罰。
總而言之: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確保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進口食品的工作。這壹規定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健康,確保食品的安全和衛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