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處置三噸或三噸以上的危險廢物可受到處罰。法律信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銷售、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或者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八十條第壹款,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重復使用前未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進行檢驗的;
(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定期安全評價的;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和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單獨儲存在專用倉庫內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要求的;
(七)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未定期檢測和檢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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