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突然停產,我這種人也只能停產。現在應該算是合法了。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停產或者在壹個工資支付期限內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提供正常勞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謂工資支付周期,就是兩次工資支付的時間距離。如果妳拿的是月薪,那個月就是工資發放周期。根據妳的描述,妳的業務部門停產後,企業壹直在安排新的工作崗位,似乎沒有恢復的意思。根據上述第十二條的規定,停工或者停工超過壹個工資支付期,勞動者未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各省市對這個所謂國家的相關規定有自己的理解。北京、上海等地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至少應該支付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所以企業現在讓妳“待崗”並不違反法律法規。如果不想離開現在的公司,就聽單位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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