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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準備金管理辦法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114號)文件規定:“1。保險公司按照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允許在稅前扣除:

1.非投資性財產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性財產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2.有保障收益的壽險業務,不超過業務收入的0.15%;無保障收益的壽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長期健康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

4.非投資性意外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意外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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