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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是由什麽制定的?

根據憲法,制定國防法。國家機關、武裝力量、邊防、海防、防空的國防職權,國防科研生產和軍事命令,國防經費和資產,國防教育、國防動員和戰爭狀態,公民和組織的國防義務和權利,軍人的義務和權利,對外軍事關系,補充規定。* * *第12章,第70條。主要內容包括:本法適用於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維護國家主權、統壹、領土完整和安全而進行的壹切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學技術、教育等活動。

國防的地位、國防建設的任務和國防活動的原則。

國防是國家生存和發展的安全保障。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和邊防、海防、空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動員體制,實現國防現代化。國家獨立自主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施積極防禦戰略,堅持民族自衛原則;在集中精力進行經濟建設的同時,加強國防建設,促進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協調發展。國家對國防活動實行統壹領導。國家和社會以各種形式表彰和獎勵在國防活動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違反國防法及相關法律,拒絕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妨害軍事人員執行職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事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故意阻礙武裝力量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六十九條過失毀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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