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作出處理決定的交警大隊復核窗口申請復核;
2.向上級交警支隊法制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向交警大隊作出處理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
4.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註意事項:必須有足夠的證據推翻交警隊做出的違法行為,如非本人簽字的違法處罰,能證明套牌的證據,能證明是緊急救援的證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壹)扣留車輛;(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三)牽引機動車;(四)檢測體內酒精、精神藥品和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的含量;(五)沒收物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四十六條發出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壹)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三)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15日內接受處理;(四)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由違法行為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五)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而被拒絕的,交通警察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的,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