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幹部不為村民辦事,村民有權向其所在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最好是書面提交,方便相關部門審核。舉報村幹部不為村民辦實事的途徑:1。村幹部不為村民辦實事,能提供有力證據向鄉紀檢部門或縣監察局舉報,有關部門將依法核實調查;2.村民可以在權威網站、電視臺、報紙上公開村幹部不為村民辦實事的情況,以引起上級部門的重視,幫助解決問題;3、村幹部不為村民辦實事,不履行村幹部職責,損害村民合法權益的,村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依法罷免村幹部。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 * *五分之壹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壹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聯名請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並說明罷免理由。被提議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通過,並經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