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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如何保護抑郁癥?

法律分析:抑郁癥在醫學期間不能緩解。如果是在醫療期內解除的,則視為違法,醫療期到期後才能解除。醫療期屆滿,員工不能繼續工作的,可以提前壹個月通知或支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再按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的,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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