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有相關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同時,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也有相關規定:第九條有不滿壹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哺乳(含人工餵養)兩次,每次30分鐘。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班女工的兩個哺乳小時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來回路上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第十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工作時間,壹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當然,《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也規定了保護其權益的條款:可以向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投訴。但是因為實際原因,會影響妳的工作。所以盡量和單位相關負責人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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