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實行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制度,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而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顧問、仲裁員,雖然從事法律工作,但不需要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和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為完善法律職業資格制度,草案規定,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的人員由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擴大到從事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審查工作的人員以及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律類),同時將“國家統壹司法考試”修改為“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草案對法官法等八部法律作了相應修改。
從事法律工作,政治性很強,專業性要求很高。草案明確規定,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建立後,之前取得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證書和律師資格證怎麽辦?為做好有效銜接,草案規定,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證書、律師資格證書,與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