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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務人不償還貸款,保證人應承擔保證責任。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關規定:第四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三十壹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