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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法》中的優先受償權有哪些?

優先債權是指可以用壹般債權提前清償的債權。民法中以財產擔保的債權,海商法中為債權人利益支付的費用,都是優先債權。在破產法中,可以先於債權清償的債權稱為優先債權。只有在優先受償後,才能清償壹般債權。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59條

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是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並享有表決權。債權未確定的債權人不得行使表決權,但人民法院可以臨時確定債權數額供其行使表決權的除外。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對本法第六十壹條第壹款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事項無權表決。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授權委托書。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代表參加,就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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