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壹般不需要律師。夫妻雙方選擇協議離婚的,簽訂離婚協議後,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查明雙方確系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置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後,對離婚進行登記,發給離婚證。
協議離婚過程中,如果雙方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等問題無法達成壹致,可以請律師出面與對方協商;如果自己寫離婚協議有困難,可以請律師寫離婚協議。所以協議離婚壹般不需要律師介入,是否找律師由當事人根據自身情況決定。
法律客觀性:
民法
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民法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