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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公司增資引入非國有股東成為國有控股公司,是否需要職代會審議相關事項?

1.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的合並、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和第三十九條:“本法所稱企業改制,是指: (壹)國有獨資企業變更為國有獨資公司;(二)國有獨資企業、公司變更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3)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變更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變成國有控股公司,需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二是涉及職工安置的,要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四十壹條制定改制方案,規定改制企業的組織形式、企業資產和債權債務的處理方案、股權變更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資產評估和財務審計等事項。企業改制涉及企業職工安置的,還應當制定職工安置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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