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法律援助,可以由當事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申請;
2、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3、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內,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4、決定不予法律援助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19條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向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請求法律援助需要什麽材料?
1、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提交代理證明;
2、經濟困難證明,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必須提供能夠證明其經濟狀況較為困難的材料;
3.與申請法律援助相關的案件材料主要是能夠證明案件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