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串標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標投標市場秩序,又侵害了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招標投標是壹種高度競爭的市場交易方式,其優勢在於優勝劣汰,使全社會的人力、物力、財力得到更好的配置,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如果當事人在招標投標中通過串通投標等不正當手段排斥他人的正當競爭,會使招標投標活動失去原有的功能,進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是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這通常表現為投標人之間相互溝通,就投標報價形成書面或口頭的協議和約定,或者相互通報報價信息,以避免相互競爭,謀取不正當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壹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壹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