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執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改邪教犯罪的背景下制定的。該司法解釋明確了邪教組織的內涵,細化了邪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貫徹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對邪教犯罪的停止形態、罪數適用等重要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反映了邪教犯罪發展的新趨勢,為司法機關辦理邪教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執法等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利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傳播迷信邪說的手段迷惑、欺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