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妳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妳射殺敵兵,沒有人會為妳出頭;第二,可能被憲兵起訴,由軍事法庭審判。因為妳的個人行為可能會造成軍事上的劣勢。
平民沒有義務也沒有權利攻擊敵人。戰時,保護自己和家人,保護自己應有的利益最重要。
如果敵軍射殺平民是違法的,那麽平民射殺敵軍也是違法的。但是,參與射殺敵軍的平民被視為戰鬥人員,甚至可能被視為特殊人員。間諜、情報人員和特工不受日內瓦公約的保護。
戰爭法是西方所謂人道主義強加的。比如不能殺害平民,不能殺害和虐待俘虜,不能襲擊平民目標,不能襲擊和轟炸軍隊醫院等。
起源於西方的戰爭法認為,戰爭應該是士兵之間的直接沖突,參戰的士兵只有穿上正式軍裝才能享受戰爭法的保護;士兵保護平民是以平民不攻擊和殺害士兵為代價的。所以在戰爭法中,不穿軍裝的遊擊隊,穿對方軍裝的特種兵,為對方士兵服務的間諜,都不受戰爭法保護,被俘後也不能享受戰俘待遇。
可以說,雖然有戰爭法,但在戰爭中很難遵守,尤其是東方國家,對戰爭法的認同度更低。比如日本人在中國屠殺平民無數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