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根據這壹條,確立了法律的溯及力原則:有益於舊的借鑒。
2.20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的規定》,對刑法的溯及力進行了規範和統壹。但民商法沒有統壹的溯及力。
3.新法出來後的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新法。如果民事法律關系發生在舊法中,則適用舊法而不是新法。但民法上的不溯及既往原則上並不溯及既往,新法可以適用於以前沒有經過司法判決的民事關系和事實。新法明確規定應當適用新法的,必須適用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