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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的區別

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的區別是範圍和重要性不同,法律效力和保障手段不同,管轄關系不同等等。

1,兩者的範圍和重要性是不壹樣的。

壹般來說,指令性計劃指標規定的產品、項目和經濟活動,比指導性計劃指標重要得多。

2.它們的法律效力和擔保手段是不同的。

指令性計劃指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性計劃指標,違者將承擔法律責任。指導性計劃指標不是由國家強制執行的,而是國家主要運用經濟杠桿來促進其實現,相關執行單位可以適當變動,合理安排。不執行的後果往往是招致事實上的經濟懲罰,而不是法律制裁。

3.它們之間的管轄關系是不同的。

指令性計劃指標由國務院管理,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部委提出,報國務院決定發布。省級人民政府也可增加少數指令性計劃指標,報國務院批準執行。指導性計劃指標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提出。

指導生和分配生的區別:

1,性質不同:指導老師是根據自身條件沒有達到強制分數線的學生,除正常收費外還要交更高的費用。被指導學生是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指標(指標內的學生只交正常費用)。

2.不同特點:指導學生不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國家下發後,各部門、各地方、各企業可參照執行,並根據市場情況和自身條件進行合理的調整和修改。強制生的中考成績達到壹所學校的錄取分數線,剛好誌願也在這所學校就讀。如果被錄取,就是指令性計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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