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結婚是指男女雙方事先簽訂協議,然後進行結婚登記,遵守協議中雙方的財產、權利和義務,不實質性行使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協議結婚的雙方雖然願意結婚,但並沒有真正的意願去分擔婚姻帶來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雖然婚姻關系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實質上的協議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如果男女雙方婚前僅以書面形式約定個人和雙方財產的歸屬,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該協議受法律保護。
但如果只是名義上的夫妻,雙方都有婚姻的名義,卻沒有真正的婚姻。其實質是通過協議逃避法律規定的夫妻權利義務,那麽協議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誰被禁止結婚?
1.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