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協議的特點如下:1。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處理委托事務。在處理委托人委托事務的過程中,只有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從事委托活動,委托人才會承認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所造成的行為後果。二、委托協議的訂立和履行是基於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相互信任,具有嚴格的個人屬性。三、委托協議的客體是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行為。委托人與受托人訂立委托合同的目的是通過受托人對某些委托事務的處理,達到委托人所追求的結果。因此,委托合同以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行為為客體。四、委托協議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自然人之間的委托合同,有時是親友或熟人之間建立的合同關系。由於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系和相互信任,大部分合同都是免費的。而壹些復雜的法人之間或者法人與自然人之間對履行要求較高的委托合同,壹般是有償的。五、委托協議為雙務合同。委托協議壹旦成立,無論是否無償,雙方都需要承擔壹定的義務。如受托人主要有處理委托事務、報告和轉讓委托事務權益的義務,而委托人主要有指示、提供和補償委托事務必要費用的義務,委托合同為有償合同時支付報酬的義務。6.委托協議是壹種承諾不承諾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第壹百六十壹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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